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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建筑安全的现状与发展 |
作者:张立志 |
来源:互联网 |
点击量: |
发布时间:2009-4-27 14:03:59 |
1、建筑安全的基本状况 1999年,美国建筑业从业人员为850万人,约占全美总就业人员的65%.当年度建筑业因工共死亡633人,其中管理人员91人,工人542人。造成人员死亡的原因及比例分别为:交通占18.8%、攻击与暴力占2.1%、物体打击占13.0%、高处坠落占40.0%、暴露于危险物质与环境占21.0%、火灾与爆炸占4.6%、其他占0.5%.美国建筑公司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小,80%的建筑工程都由仅占建筑公司总数10%的较大的公司承担。就业工人的死亡率约为V10000左右。 根据美国1993年的统计数据,建筑业雇佣的劳动力相当于美国全国总劳动力的5%,但是却有11%的致残事故和18%的死亡事故发生于建筑业内。由于建筑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占建设项目总成本的7.9%或者更多。 2、美国建筑安全管理的发展 美国政府的建筑业安全管理政策在近200年来得到了很大的改进。在19世纪的工业革命中,雇主很少对工人的工伤负责。由于民法的一些规定,使得雇主有很大的余地得以开脱责任:法律假定工人知道工作中存在的危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部分是由于工人的行为造成的;事故是由于其他工人而非雇主“导致”的。因此,产业工人必须对他们自己在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到了20世纪上半叶,民法逐渐让位于工伤赔偿法,工伤事故的责任也开始由工人负责转变为由雇主负责。但不幸的是,许多雇主都认为工伤事故是生产所必需的成本,而没有想过事故实际是可以避免的。 因此,尽管有了工伤赔偿法,美国60年代的事故发生率仍然很高,这直接导致了要求雇主为工人提供安全作业环境的立法。那些没能为工人提供安全与健康工作环境的雇主将受到起诉并且被处以罚款。雇主必须保证工人的安全与健康并且为工人的事故承担经济责任。所有这些内容在1970年颁布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Act:OSHAct1970)中都有详细规定。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通过以后,法庭保护建筑工人安全的行动使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各方及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更大了。总承包商对分包商雇员的事故也要承担责任,业主也开始对施工现场发生的所有事故承担一些责任。简而言之,安全责任已经超出了传统的雇主一雇员的关系。法庭一般认为,虽然有些人并不是受伤工人的直接雇主,但他们出现在现场并参与到施工过程中就使得他们必须承担工人安全的部分责任。结果,过多的责任立法导致了80年代中期的“责任危机”:责任险的保险费迅速高涨,许多雇主在是否选择保责任险时犹豫不决。有些公司在选择保险时对责任没有充分的估计,使得自己“暴露在风险中”经营,或者根本没有保险。由于“责任危机”,许多研究机构开始深入调查事故的原因,指出工地现场存在的危险并提出了一些适当的安全措施。 与此同时,医疗护理行业中出现了一个现象:医疗护理费用以不可控制的速度高涨。高涨的护理费用不但导致承包商保险成本和事故伤害损失的增长,业主和承包商不可保风险损失也在急剧增加。这使得建筑工业的领导者们意识到:建筑伤亡事故的最终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实际上都落到了业主身上。因此从90年代初期开始,许多私人业主对安全也产生了极大的兴趣,他们也开始要求他们的承包商保证其工地上的安全,或是在招标时便选择事故较少的承包商。 通过审查一些简单的统计数据,许多业主开始意识到,在通常情况下,某些公司的工人在作业时总是比较安全,而另外一些公司的工人在作业时总是会发生许多事故。因为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通常只有那些具有优良的安全施工记录的公司才容易中标。 随着对安全的日益重视,一些业主对安全问题的关注引起了许多承包商的重视,承包商们也已经意识到提供安全的工程服务是他们在业界立足和发展的唯一途径。而且经过不懈地努力,他们将会成功达到这[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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